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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2010年工伤保险待遇注意事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从2005年—2009年我市工伤职工已进行过五次调整工伤待遇,调整工伤待遇文件分别为:晋劳社字[2005]155号、长劳社字[2007]85号、长劳社字[2007]173号、长劳社字[2008]18号和长劳社字[2009] 7号,现根据(长人社发[2010] 52号)文件规定,进行调整2009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待遇,就调整中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有关单位接通知后迅速准备,资料齐全后市属以上参保单位,经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审批;市属以上未参保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审批;县、市、区属单位,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审批。审批时间从5月17日开始,6月1日结束。 二、待遇审批表格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填写,本次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审批表分为:表一至表九,其中表三、表五、表七、表九系指按照晋劳社养[2002]310号文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按上次(长劳社字[2009]7号)文件已调整过待遇人员,提供上次调整待遇审批表原件及调整待遇审批表花名册的复印件,未调整人员须先按上次有关规定调整后,再参加本次调整。在上次调整的基础上新增加的1-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审批,须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009年12月份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原始花名表及复印件。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供养亲属属子女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和按月领取抚恤金的原始花名表及复印件;其他供养亲属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生存证明和按月领取抚恤金的原始花名表及复印件。 五、调整前月待遇系指2009年12月实际享受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包括按照晋劳社养[2002]310号文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六、由养老金支付金额系指按照晋劳社养[2002]310号文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七、供养关系指父亲、母亲、配偶、子、女等。
联系人:李巧玲 曹海兵 联系电话:2034625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附件: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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