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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资格证书
网上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晋职鉴字[2008]17号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止和打击假冒伪劣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维护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了《山西省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西省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规定(试行)》。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由山西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以下简称证书)。
      第三条 凡在山西省境内、山西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鉴定机构,在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下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颁发的证书为有效证书,由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传输上网、并进行数据维护更新。所有上网证书数据真实、可信。
      第四条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与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同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互动式证书查伪服务。证书免费查询网站为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和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http://sx.osta.org.cn)。
证书查询范围为2004年4月1日以后的全部证书。2004年3月31日以前的证书将逐步搜集整理,并陆续上网。2004年4月1日以后,凡在本网上查询不到的证书均为无效证书。
      第五条 领取证书三个月后无法在指定网站查找所持证书信息,请及时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351-3521084。
      第六条 网上显示信息与所持证书信息不符,持证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职业技能鉴定存档表,到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相应查询修正手续。
      第七条 证书数据每月上传网站一次,每月15日上传上月1日至本月1日办理的证书数据;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须于每月10日前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报证书数据,同时报送相应的统计报表,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所有证书数据由承办人初审、科室负责人复核、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管领导审查并签字确认后,由网络管理员上传到网站数据库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上传、变更、删除网站数据库中的数据。
      第九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主办单位:山西省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英雄中路1号
晋ICP备 080002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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