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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能



一、研究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规划,依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规章,监督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统筹管理全市劳动就业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资源;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统筹管理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的有序流动;管理市内员境外、市外就业和境外、市外人员入市的就业。
四、综合管理全市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负责全市社会劳动力的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的职业培训实体、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师资培训、教材开发、教学研究;负责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的技能鉴定和证书核发工作;负责持工学校招生、派遣就业指导。
五、综合管理全市机关合制工人、企事业单位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审查和劳动合同鉴证,完善和调整劳动关系体系;依法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审核并发布个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监督企业和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落实;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六、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宏观管理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监督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个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的执行民政部审核市营以下企业的工资总额;审核监督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标准。
七、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及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执行职工福利政策并监督实施。
八、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实施行政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社会保险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负责全市和社会保险(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推动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组织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区域性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主办单位:山西省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英雄中路1号
晋ICP备 080002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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